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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文化申请执行柳月琴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大朱村委郭庄。被执行人柳某某,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王店村委薛庄。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冯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麻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