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执行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苏练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练宝,林积苗,庄心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814号-1申请执行人苏练宝,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宝珠、陈晶晶,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积苗,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4),在内地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莲中宝灵南61号。被执行人庄心心,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3),在内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华景花园133号。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苏练宝与被执行人林积苗、庄心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