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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73号原告龙某某,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超出规定的时间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古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