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73号原告龙某某,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超出规定的时间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古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