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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监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诉人袁剑犯贩卖毒品罪再审申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监字第0011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XX县XXX镇XX村**组XX。申诉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19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诉人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本院认为,申诉人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视为放弃自己申诉的权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诉处理。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孟庚秋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