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找不到,待找到后在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原告已预交316元),依法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黄珠京代理审判员劳珍人民陪审员李彩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岑兰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