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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徐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徐刚,徐彩林,张先桂,赵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丝绸路**号丝绸大厦*楼。负责人张彦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艳阳、鲜正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彩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桂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2日18时30分,赵云驾驶登记在其妻杜清华名下的川RR25**“帕萨特’’小型轿车从阆中市区往南部县方向行驶,驶至G212线974KM+600M处,与从南部至阆中方向行驶并左转弯从左至右在人行横道上横过公路的由徐福堂驾驶的“精品”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福堂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福堂、被告赵云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徐福堂,农民,出生于1950年1月14日,系徐刚、徐彩林父亲、张先桂丈夫。2007年,徐福堂随子徐刚居住生活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千鹤社区,平时从事建筑散工。另查明,案涉川RR25**“帕萨特”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死亡伤残费用限额110000以及保险限额3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赵云垫付徐福堂丧葬费20,000元。徐福堂死亡后,为鉴定死亡原因,徐刚、徐彩林、张先桂支付鉴定费2,500元。原审认定,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案涉事故所作认定事实清楚,与法不悖,各方亦不持异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赔偿责任的依据,即由赵云承担50%的责任比例,徐福堂承担50%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作为赵云所驾事故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以及不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由徐刚、徐彩林、张先桂和赵云按责任比例分担。徐福堂死亡后的赔偿费用,根据徐刚、徐彩林、张先桂的主张及在案证据并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作出如下认定:1、丧葬费,17,936.50元没有超出该范围。2、死亡赔偿金357,888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50,000元,纳入交强险优先赔偿。4、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及生活水平,酌情认定3,000元。5、鉴定费,凭据认定2,500元。综上,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费用限额内赔偿徐刚、徐彩林、张先桂1**,000元,余款318,824.50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50%的比例赔偿徐刚、徐彩林、张先桂1**,412.25元。鉴定费2,500元,由徐刚、徐彩林、张先桂自担1,250元,赵云承担1,250元。赵云垫付费用20,000元纳入本案品迭处理。据此,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费用限额内赔偿徐刚、徐彩林、张先桂1**,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徐刚、徐彩林、张先桂1**,412.25元;三、赵云赔偿徐刚、徐彩林、张先桂1,250元;四、驳回徐刚、徐彩林、张先桂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费用与赵云垫付的20,000元及应负担的诉讼费2,707.50元品迭后,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赔偿徐刚、徐彩林、张先桂2**,369.75元,向赵云支付16,042.50元。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即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勘查后认定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与法不悖,各方亦不持异议,原审予以采信并确定各自责任正确。关于徐福堂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虽然徐福堂系农村户口,但其死亡前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多年,且有正当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其死亡赔偿金按四川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福堂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