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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余春,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周某甲,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周锡超,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告的叔叔。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春到庭,被告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周锡超到庭,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下半年,原、被告在青平圩相识恋爱。于2000年9月13日生育儿子周某乙,于200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2006年开始,双方到东莞打工,打工期间,被告在做服务行业时结识第三者,并生下一子。当年被告带第三者与原告见面并约定离婚事宜。双方家长商定:被告不要第三者回来与原告和好,共同生活。2006年下半年双方相处一个月后,被告便外出打工至今。由于被告的作为,极大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近10年来,双方毫无联系。通信中断,差不无音讯。现双方分居近10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已无法再和被告和好的可能,在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周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包括: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原告的户籍情况。4、《证明材料》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后生育儿子周某乙,原、被告于2006年外出打工分居近10年的事实。被告提供答辩状辩称: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二、被告不同意将儿子周某乙给原告抚养。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被告及儿子周某乙的户籍情况。本院依法对原、被告的儿子周某乙及被告的叔叔周锡超分别作了《调查笔录》,并在庭审时宣读给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质证、认证。经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所举的证据及《调查笔录》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在青平认识自由恋爱,于2000年9月13日生育儿子周某乙,于200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从2006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判令儿子由原告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应予离婚。原、被告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开两地打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交流,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从2006年分居至今。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主张,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在答辩状中称不同意将儿子周某乙给原告抚养,应由被告抚养的请求,原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周某乙由被告周某甲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辉人民陪审员  王仕秋人民陪审员  龙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华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