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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行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沐有与被执行人陈国祥、叶周秀债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沐有,陈国祥,叶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陈沐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陈国祥,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周秀,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松溪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陈沐有与被执行人陈国祥、叶周秀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没有登记记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君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