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1889号原告刘×,女,1953年8月30日出生。被告肖×,男,1951年6月6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佐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儿,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1994年以来,被告经常找茬与原告生气打架,经常赌博,与她人通奸。为了赌博,被告不惜借高利贷。被告本身是退休干部,每月的退休金5000余元,用于其个人生活完全没问题,但因为被告吃喝嫖赌,钱永远都不够花。因为被告欠赌债不还,经常有债主来家堵门,砸门要赌债,让家里及原告不得安宁。原告为了孩子始终忍受被告所作所为,期望通过自己对被告的忍让及付出,感动被告。但被告没有丝毫悔改之意,夜不归宿是家常便饭,对原告及家庭不负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室房产原告享有该房产二分之一份额;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肖×辩称,原告说我赌博,与他人通奸与事实不符,我原来是玩过牌,但没有赌博,也没有与他人通奸。我和原告之间有矛盾是因为之前我拿我们的夫妻共同房产为朋友借钱作抵押。我理解原告的心情,我承认我之前应该给老伴打好招呼,因为我的经济失误造成我现在压力很大,我自己的债我自己来还。孩子都这么大了,经济上的事情,是我自己造成的,我们没有必要走离婚这一步。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女儿,均已成年。2015年3月,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与他人通奸、借高利贷等行为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私自决定用共同财产作抵押引发夫妻矛盾,称自己事先应与原告打好招呼,但认为双方还有感情,故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长达36年,且育有两名女儿,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被告将共同房产作抵押的问题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以维系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与被告肖×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佐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