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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明与吕明刚、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吕明刚,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吕明,与吕兴华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吕明刚,与吕兴华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经营业主,吴道义。本院在执行吕明、吕明刚申请执行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明、吕明刚与茅箭区火车站丰美佳橱柜经营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吕明、吕明刚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2014)裁字第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