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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春发与好信(镇江)机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发,好信(镇江)机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张春发,无业。委托代理人戴宗红。被告好信(镇江)机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路802号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大竹良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发与被告好信(镇江)机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好信(镇江)机密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发撤回对被告好信(镇江)机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春发负担。审 判 长  王 廷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