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黄巧云、李妙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黄巧云。被执行人李妙友。王建华与黄巧云、李妙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台路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巧云、李妙友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5万元及息和诉讼费用105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5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叶 帆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