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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所传与石砚、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所传,石砚,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728号原告:王所传,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告:石砚,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刘云,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所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所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由原告王所传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