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所传与石砚、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所传,石砚,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728号原告:王所传,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告:石砚,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刘云,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所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所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由原告王所传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