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金荣田与吕邦政、孙慧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荣田,吕邦政,孙慧霞,连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219-4号申请执行人金荣田。被执行人吕邦政。被执行人孙慧霞。被执行人连恩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荣田与被执行人吕邦政、孙慧霞、连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其设定抵押暂时无法处置,并对被执行人孙慧霞司法拘留,拍卖被执行人孙慧霞名下车牌为浙C×××××车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2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