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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候某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以考虑子女尚小,离婚不利于身心健康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