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民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长存与被执行人义县广播电视有限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义县广播电视有限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广播电视有限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体育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彬,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义县广播电视有限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4)义民二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