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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二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广庆与霸州市金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广庆,霸州市金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二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广庆。委托代理人:张培杰,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金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堂二里镇尹华山工业区金堂道***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广庆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金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尚亿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绍辉审判员  刘建刚审判员  罗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学娇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霸州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袁广庆与被上诉人霸州市金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回你院重审,并提出以下意见:宜追加李德水为被告,以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分清各个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