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旻,刘星昊等与重庆长江经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鼎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分公司,重庆长江经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鼎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27号原告:刘星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迪,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旻,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星,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8号。负责人:王娟。被告:重庆长江经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9号财富中心C2栋2号2楼。法定代表人:关文舸。被告:重庆鼎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17-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6636-8。法定代表人:袁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综远,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诉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分公司、重庆长江经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鼎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星昊、朱迪、陈旻、罗星负担。审 判 长 肖 艳审 判 员 樊雯龑人民陪审员 童立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