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章玉琴与王远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琴,王远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章玉琴,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远好,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章玉琴与被告王远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玉琴、被告王远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玉琴诉称: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整,月息2分,2013年3月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判令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2、判令支付2013年3月至今利息2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章玉琴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远好辩称:向原告借款事实,但我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王远好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2万元,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远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玉琴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章玉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远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