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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牛银华与被告高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银华,高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46号原告牛银华,女,汉族,46岁,住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朱爱军,系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佑海,男,汉族,50岁,住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周金平,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银华诉被告高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树宏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24日在白银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高佑海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声称用于工程周转,并在借条中注明2014年4元18日偿还,此后,被告高佑海不但未按期还款,还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偿还借款,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200元。被告辩称,借款时间并非形成于2014年3月18日,借款数额也并非120000元。2012年的4到5月份,原告借给我50000元,原告扣除了一个季度的利息,实际给我47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并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两个月之后原告要求增加利息,每月利息为2000元到3000元,2013年7至8月份,我实在给不起了利息了,就再没有付息,我就去外地打工。2014年我回来之后,原告把我叫到她公司,说利息按每月5000元计算,算了14个月的利息,共计70000元,加上本金,原告让我打了120000元的条子,让我每月还1000元。2015年1月9日,原告指使的两人到我家和我要钱,把我叫到茶楼里,让我还钱,我只有7000元,原告指使的两个人说7000元不行,非让我还50000元,还打我,我没办法就从茶楼2楼跳下去了,出院三、四个月了,生活还不能自理,今年一年我没有劳动能力,还要做二次手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被告高佑海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一月,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因被告未在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故酿成纠纷。原告牛银华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200元。本院认为,被告高佑海对原告牛银华出具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借款数额不是120000元,而是50000元,120000元包括14个月的利息70000元,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对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白银区检察院委托代理人告知书与本案无关;被告申请在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因其要求复制的材料不在该院,故未能获取。被告高佑海给原告牛银华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借款期限是一个月,故自2014年4月19日起被告应当给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故违约金以原告实际损失计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120000元的违约金为6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佑海偿还原告牛银华借款120000元,违约金6700元,共计1267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树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牛登科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