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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苏 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呼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