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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被告谢某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谢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谢某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辜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