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告田某已于2012年12月22日到马耳他出国打工,具体地址无法查清。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田某在国外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