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瑞芬与吴文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芬,吴文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李瑞芬,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吴新兰,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国,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芬诉被告吴文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文国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XXX提供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房产(房产证号:60**)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李瑞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XX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房产(房产证号:60**)一套;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文国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天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