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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卞晶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卞晶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志鑫。被告:卞晶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卞晶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