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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叶美与被告陈桂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248号原告叶美,女,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仁桃、郑学松,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发,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诉被告陈桂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美承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