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叶美与被告陈桂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248号原告叶美,女,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仁桃、郑学松,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发,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诉被告陈桂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美承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