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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美海、郭秀芬与郭学平、郭学云、李小花、付原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美海,郭秀芬,郭学平,郭学云,李小花,付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龚美海。申请执行人郭秀芬。被执行人郭学平。被执行人郭学云。被执行人李小花。被执行人付原胜。申请执行人龚美海、郭秀芬与被执行人郭学平、郭学云、李小花、付原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龚美海、郭秀芬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郭学平、郭学云、李小花、付原胜分期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龚美海、郭秀芬的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100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龚美海、郭秀芬全部领取,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