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险与牛汝华、黄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牛汝华,黄凯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负责人:赵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军,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栋栋,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汝华,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凯平,男。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牛汝华、黄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与各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凡    云代理审判员 王辉代理审判员崔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春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