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子俊与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俊,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刘子俊,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姚林,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邛崃市。原告刘子俊与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子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子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8元,由原告刘子俊承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