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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子俊与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俊,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刘子俊,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姚林,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邛崃市。原告刘子俊与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子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子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8元,由原告刘子俊承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