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外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严一梅、赵海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严一梅,赵海江,尤雪蓬,张峰,肖君,张芹,樊源根,金良,盛来军,陆霞文,陆霞弟,金方,樊利芝,樊仁祥,绍兴县聚金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县宾缘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外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一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雪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源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来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霞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霞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利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仁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聚金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宾缘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霞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方。上诉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严一梅、赵海江、尤雪蓬、张峰、肖君、张芹、樊源根、金良、盛来军、陆霞文、陆霞弟、金方、樊利芝、樊仁祥、绍兴县聚金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有限公司、绍兴县宾缘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