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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万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意,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万意酒后驾驶赣M×××××小车在南昌市昌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沙二路口东侧500米处时,追尾被害人龚某1驾驶的赣A×××××小车,导致两车受损,赣A×××××车上两乘客受伤。经检测万意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92mg/100ml。被告人万意系在事发现场被民警带走接受调查的。另查明,被告人万意赔偿被害人龚某1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余某、祝某放弃伤情鉴定。被害人龚某1、余某、祝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害人万意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2、余某、祝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停车场发车单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归案经过,赣M×××××、赣A×××××机动车行驶证,龚某2、被告人万意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万意的供述和辩解、常住人口信息表,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万意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万意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曾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