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利德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宝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德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宝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北京利德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码头工业园东一街2号。法定代表人付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宝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开发区湘江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张月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利德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宝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利德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利德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八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利德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三千七百元。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