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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三虎诉被告牛成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虎,牛成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马三虎,男,东乡族,生于1950年3月1日,不识字,农民。被告牛成虎,男,东乡族,生于1946年2月5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虎诉被告牛成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三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三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徐自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