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三虎诉被告牛成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虎,牛成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马三虎,男,东乡族,生于1950年3月1日,不识字,农民。被告牛成虎,男,东乡族,生于1946年2月5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虎诉被告牛成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三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三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徐自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