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东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程美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程美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海燕。委托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被告:程美华。委托代理人:朱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程美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燕撤回对被告程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海燕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