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81年2月生,汉族,初中文化,高平市人。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次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晓雅,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菊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沿高平市神农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康乐街与神农路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秦某某醉酒后骑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秦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某弃车逃逸。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牛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到高平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有如下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也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沿高平市神农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康乐街与神农路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秦某某醉酒后骑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秦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某弃车逃逸。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到高平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牛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18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一)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3、高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高公物鉴(法病)字(2014)0086号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2014)车鉴字第458号车辆技术鉴定书。5、高平市交警大队的晋公交认字(2014)第006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机动三轮车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7、被害人秦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8、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二)证人证言1、秦某甲询问笔录证实,我是秦某某的儿子。2014年11月26日晚上8时左右,我在龙顶山煤矿上班,我表妹张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爸出事了,我给我爸打电话,120急救中心的护士接住电话说出了交通事故,伤的比较严重。我赶紧开车去医院,去医院的路上路过三馆三中心,我看到路口偏东躺着一辆电动车,看见电动车是我家的,我当时想的应该是我父亲在这发生了交通事故。到了急救中心看着医生在抢救我父亲,我在急救中心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医生把我父亲转到重症监护室,我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没有离开,晚上零点医生和我说我父亲死亡了。医生联系了太平间的人,我和太平间的人把我父亲送到了太平间。2、姬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6日19时30分左右,我驾车回家路过三馆三中心附近路段时,看见路口东边倒着一辆电动车,路上躺着一个人,我摇下玻璃仔细看,看见躺着的那人旁边站着有个人是我村的牛某某,我把车停下问牛某某是什么情况,他说,他开三轮车和电动车撞了。我问他打了120了吗,他说打了。当时我看见躺着那人嘴里一直吐饭,我闻到有酒味儿,人伤的也有点严重,我又给120打了电话,随后我又打了122。过了几分钟,120急救车过来后,我和牛某某还有路边的几个人把躺的那人抬在救护车上。这时派出所和交警的都过来现场,我扭头看牛某某时,找不到人去哪儿了,我就开车回家了。3、姬某甲询问笔录证实,我是牛某某的姐夫。2014年11月26日19时20分左右,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三馆三中心撞了个车,当时我正骑电动车从果则沟去高平市内走到三馆三中心附近,到十字路口我把车停下,看见路上行人特别多,听路人都在议论说,躺着这个人怎么喝那么多酒?随后120救护车就过来了,我让路人让开现场,我和牛某某、姬某某还有医生把躺着那个人抬到救护车上,牛某某在现场等交警,我随车到医院急救中心抢救着伤者就不行了,我赶紧让牛某某通知伤者家属。后伤者家属到医院,问我是不是司机,我说不是,我就走了。4、牛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6日下午我叫牛某某去野川装梨,17点时牛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到了野川镇大西社村,装完梨后我叫他把我的梨送到红旗商场后面的阳光小吃。18时30分左右牛某某到了红旗商场后面的阳光小吃,在那卸完梨后,已经19时10分左右了,我把运费给了他,又送了他一篓梨,问他:回呢吧?他说:昂,我说:慢点回吧,路上慢点。然后他就回了,至于他回家没,在哪儿喝酒没,我就不知道了。(三)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四)2014年11月26日19时28分,高平市神农路与康乐街交叉路口的视频监控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树青审 判 员 李麦强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