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孔少鹏与高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少鹏,高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孔少鹏。被执行人:高武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武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武鹏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武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武鹏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