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海兵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刘海兵,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39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兵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海兵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