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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成岐与郭宗太、刘臻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岐,郭宗太,刘臻,乔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岐。被执行人郭宗太被执行人刘臻被执行人乔金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乔金彦在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工资、提成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乔金彦在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工资、提成收入xxx元,每月扣留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