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国民诉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民,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马国民,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伟,男,汉族,农民。原告马国民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马国民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国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民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马国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