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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国民诉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民,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马国民,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伟,男,汉族,农民。原告马国民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马国民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国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民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马国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