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郓城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与周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89号原告:郓城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绳龙,经理住郓城县唐庙乡闫庄村东。被告:周尤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尤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尤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郓城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