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调确字第1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韩秀萍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调确字第10516号申请人韩X,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人韩X1,男,1958年1月8日出生。申请人韩X2,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2015年4月1日,申请人韩X、韩X1、韩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韩X3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号(南房、房号1建筑面积:38.9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房屋产权;东数第一间归韩X所有;东数第二间归韩X1所有;东数第三间归韩X2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X、韩X1、韩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韩X、韩X1、韩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曲凌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