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郝成一、薛桂兰等与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成一,薛桂兰,郭东香,郝田田,郝宇婷,郝宇轩,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郝成一,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村民,住山西省临县,身份证号:。原告薛桂兰,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村民,住山西省临县,身份证号:。原告郭东香,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村民,住太原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永锋,男,无业,住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原告郝田田,女,200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太原市。法定代理人郭东香,女,无业,住太原市。原告郝宇婷,女,200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太原市。法定代理人郭东香,女,无业,住太原市。原告郝宇轩,男,201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法定代理人郭东香,女,无业,住太原市。被告张强,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西省阳曲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负责人李志雄,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侠,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成一、薛桂兰、郭东香、郝田田、郝宇婷、郝宇轩与被告张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成一、薛桂兰、郭东香、郝田田、郝宇婷、郝宇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成一、薛桂兰、郭东香、郝田田、郝宇婷、郝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0元,减半收取6780元,由六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王 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