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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刑财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刑财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30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于2015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沈某赔偿经济损失丧葬费22165元,但其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