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刑财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刑财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30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于2015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沈某赔偿经济损失丧葬费22165元,但其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