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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巫素勤与祁满桂、姚万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素勤,祁满桂,姚万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巫素勤,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满桂,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姚万美,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素勤诉被告祁满桂、姚万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巫素勤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完毕、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巫素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素勤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