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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文与张秀坤、张海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张秀坤,张海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李文。被告:张秀坤。被告:张海霞。原告李文诉被告张秀坤、张海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坤、张海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诉称:2012年3月开始,被告张秀坤承揽建设大棚的工程时,因原告有挖掘机,故雇佣原告去建设大棚。2013年6月28日,天津大邱庄工程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张秀坤欠原告工程款7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6月29日,淄博高青工地经双方结算,被告张秀坤欠原告工程款225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以上两项共计955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秀坤至今未付。被告张秀坤与被告张海霞是夫妻,该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9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秀坤、张海霞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从被告张秀坤处了承揽位于天津大邱庄工地、淄博高青工地大棚墙体等土方工程,并于2012年4月份和2013年6月份交付工作成果。2013年6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张秀坤尚欠原告工程款95500元,并由被告张秀坤出具欠条二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秀坤未付。另查明,被告张秀坤与张海霞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婚姻关系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秀坤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欠条向被告张秀坤追要欠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秀坤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支付报酬,应承担清偿责任。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张秀坤与张海霞婚姻��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海霞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秀坤、张海霞支付原告李文工程款9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长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德亮人民陪审员  张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金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