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席金田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金田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金田,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平县。因出售淫秽光碟,于2014年8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金田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金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席金田购得音像制品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中英街附近路段一无牌摊档内出售以DVD光盘为载体的电影、电视、音乐作品。同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摊档内将被告人席金田抓获,并当场缴获音像制品758张(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归案后,被告人席金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席金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肖家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及文件清单、缴获的光盘照片,中山市公安局的山公行罚决字【2014】197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的中出鉴【2014】91号鉴定意见,被告人席金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金田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电影、电视及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侵权光碟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席金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金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金田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金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光碟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曹慧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冯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