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巨银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红,巨银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李建红,男,生于1974年11月8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巨银怀,男,生于1977年5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建红、巨银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军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建红、巨银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经岐山县凤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巨银怀在本协议生效后即日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建红各项损失5000元(含已支付的500元);二、申请人李建红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后续费用或构成伤残,均由申请人李建红自行承担,其自愿放弃对申请人巨银怀的所有诉权;三、陕C522**轻型厢式货车在停车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人巨银怀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