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新雄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陈永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英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