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范渤海申请执行曾祖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勃海,曾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范勃海,男,汉族,生于193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曾祖国,男,汉族,生于1959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勃海申请执行(2003)涪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祖国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