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魏建珍与李虎贵、刘垓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珍,李虎贵,刘垓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魏建珍。被告李虎贵。被告刘垓伶。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珍与被告李虎贵、刘垓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虎贵因躲避债务出门在外现住址不详、原知的电话也联系不上,诉讼材料无法直接、有效送达,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俊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