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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魏建珍与李虎贵、刘垓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珍,李虎贵,刘垓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魏建珍。被告李虎贵。被告刘垓伶。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珍与被告李虎贵、刘垓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虎贵因躲避债务出门在外现住址不详、原知的电话也联系不上,诉讼材料无法直接、有效送达,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俊香 来自